OA办公入口
010-63421517
首页 > 行业动态 > 保理及相关金融行业周报(2021年第5期)

保理及相关金融行业周报(2021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1-03-06 20:53:00    来源:    浏览量:

一、宏观政策信息

◆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做政府工作报告表示,今年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国内生产总值增长6%以上;城镇新增就业1100万人以上,城镇调查失业率5.5%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进出口量稳质升,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3%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继续下降;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今年赤字率拟按3.2%左右安排、比去年有所下调,不再发行抗疫特别国债。因财政收入恢复性增长,财政支出总规模比去年增加,重点仍是加大对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中央本级支出继续安排负增长,进一步大幅压减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7.8%、增幅明显高于去年,其中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增幅均超过10%。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并扩大范围,将2.8万亿元中央财政资金纳入直达机制、规模明显大于去年,为市县基层惠企利民提供更加及时有力的财力支持。各级政府都要节用为民、坚持过紧日子,确保基本民生支出只增不减,助力市场主体青山常在、生机盎然。

(来源:公众号“中国政府网”,3月13日消息)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对金融系统提出的新要求有:

1.要深化财税金融体制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精简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

2.落实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3.继续多渠道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强化公司治理,推进政策性银行分类分账改革,提升保险保障和服务功能。

4.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完善常态化退市机制,加强债券市场建设,更好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5.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科技监管,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6.完善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7.金融机构要坚守服务实体经济的本分。

8.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

9.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处理好恢复经济与防范风险的关系。

10.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

11.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12.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延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完善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13.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

14.完善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和尽职免责制度。

15.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更多流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受疫情持续影响行业企业给予定向支持。

16.大型商业银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

17.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

18.适当降低小微企业支付手续费。

19.优化存款利率监管,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

20.今年务必做到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21.着力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给予必要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22.继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

23.实施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政策,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


2021年2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下降0.2%。其中,城市下降0.2%,农村下降0.1%;食品价格下降0.2%,非食品价格下降0.2%;消费品价格下降0.3%,服务价格下降0.1%。1—2月平均,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比去年同期下降0.3%。2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环比上涨0.6%。其中,城市上涨0.6%,农村上涨0.4%;食品价格上涨1.6%,非食品价格上涨0.4%;消费品价格上涨0.7%,服务价格上涨0.4%。2021年2月份,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上涨1.7%,环比上涨0.8%;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上涨2.4%,环比上涨1.2%。1—2月平均,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比去年同期上涨1.0%,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上涨1.6%。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2月中小企业发展指数(SMEDI)为87.5,环比上升0.5点,扭转上月小幅回调态势,重返上升通道,处于去年2月以来最高位。分行业指数全面上升。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邮政仓储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社会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软件业和住宿餐饮业指数分别比上月上升0.3、0.7、0.7、0.4、0.7、0.8、0.6和0.7点,但仍都处于景气临界值100以下。


◆中国人民银行3月10日发布的金融统计数据显示,2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223.6万亿元,同比增长10.1%,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7个和1.3个百分点;2月,人民币贷款增加1.36万亿元,同比多增4529亿元;2月社会融资规模(以下简称“社融”)增量为1.71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8392亿元。相关人员表示,2月金融数据超出市场预期。这一方面反映出实体经济需求回升;另一方面说明金融继续加大支持力度。从M2增速看,涨幅比上月和去年同期均有所回升,表明目前市场流动性总体充裕。从信贷来看,供需两旺,中长期贷款占比上升,信贷结构进一步优化。从社融来看,2月新增规模创历年同期新高,表内信贷占比进一步提升。并且,随着国际疫情防控形势逐渐好转,宏观经济持续向好,企业信贷需求强劲。


2020年,深圳金融业实现增加值4189.6亿元,同比增长9.1%,占同期全市GDP的15.1%。在2020年9月最新一期“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中,深圳列第9位,跻身全球前十行列,其中在“金融科技中心”专项排名中列第5位。深圳本地企业通过IPO、再融资、公司债、资产证券化(ABS)等方式直接融资7824亿元,同比增长50.6%。2020年商业保理企业减少约2950家,压降比例达36%;近800家融资租赁公司纳入工商异常名录。


政府工作报告,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小微企业的所得税负将低至2.5%。此外,报告中还说,将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020年保险业运行稳健,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区间运行。银保监会日前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2020年第四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78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6.3%,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3%。具体来看,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9.6%、277.9%和319.3%。(金融时报)。

国家开发银行将于3月18日在北京面向全球投资人发行首单“碳中和”专题“债券通”绿色金融债券,并于12日至17日启动预发行,提前实现交易及定价。这是国开行发挥开发性金融功能和作用,积极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200亿元,是目前全市场发行金额最大的专项用于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绿色债券。(国家开发银行)

◆央行副行长陈雨露:“十四五”期间,会继续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逐步将主要金融活动、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纳入宏观审慎管理,重点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与金融基础设施监管的统筹监管。(金融时报)


◆3月2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介绍,2020年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资金总投入分别为2078亿元和35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和27%。五家大型银行均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明显增强。目前中国普惠金融服务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电子支付、数字信贷、线上保险居于全球领先地位。

要把防范风险作为金融业的永恒主题,毫不松懈地监控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银行业处置不良资产的力度加大,4年处置的不良贷款相当于前12年的总和,2020年全系统处置不良贷款超过了3万亿元,2021年将保持处置力度不减,可能需要处置的不良贷款还会增长,甚至会延续到明年。现在金融化、泡沫化倾向还比较强,但是去年投向房地产贷款增速第一次降到了平均贷款增速之下;金融科技公司需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央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央行初步确立“三大功能”“五大支柱”的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思路。推动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碳期货等衍生产品,通过交易为排碳合理定价。(Wind资讯)


◆央行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要求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除各项风险指标符合监管规定外,流动性覆盖率应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短期融资券和其他短期负债工具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金融时报)。


◆为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并于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达到一定门槛标准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金融时报)


◆从全国股转公司获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将推出精选层再融资制度和精选层指数。全国股转公司董事长徐明表示,2021年全国股转公司将以强化服务“小特精专”企业平台功能为目标,进一步深化新三板改革,做精做细精选层,统筹发展创新层和基础层,着力提高挂牌公司质量,加大科技赋能。(金融时报)

3月1日,我国首部绿色金融法律法规,同时也是全球首部规范绿色金融的综合性法案——《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正式实施。《绿金条例》的实施奏响了深圳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先行示范、走向纵深的号角。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紧扣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与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的密切合作,联合推出一系列配套措施,推动《绿金条例》落地实施。(深圳商报)

(来源:公众号“广州市商业保理行业协会”,3月5日消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月2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人民币贷款比年初增加19.6万亿元,累计对6.6万亿元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在5个试点省市发放应急贷款242.7亿元,全年实现向实体经济让利1.5万亿元目标,有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六稳”“六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表示,2021年,将完善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更加精准支持科技自立自强、先进制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

(来源:公众号“北京商业保理协会”,3月4日消息)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山西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山西团代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和代表们一起审议。据山西日报报道,刘鹤副总理除了表示完全赞成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外,还特意强调“新的一年,山西要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找准定位,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发扬“三牛”精神,持续深化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深入开展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大力加强科技创新,做好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工作,努力形成发展新优势”。

 

二、行业动态信息

北京农商银行与首创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推动完成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首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该笔业务也是首贷中心知识产权质押窗口开设以来落地的首笔业务。北京农商银行积极运用首贷中心、知识产权质押平台,探索实现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方式的重要创新,针对小微企业、科创和文化企业以及实体经济的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来源:公众号“金融时报”,3月12日消息)

东疆保税港区积极创新发展理念,主动融入发展大局,采取了一揽子激发创新与管理协同高效的工作举措,商业保理集聚地的领先地位不断巩固。截至2020年12月底,共有保理企业372家,保理资产总额近1000亿元,已初步建成了全国领先的优质保理企业聚集地。2020年以来,远东宏信、顺丰集团、开滦集团、河南交投集团等一系列重点知名企业相继新设保理项目17家,占全市61%;美的集团、鲁商集团等一批重点企业旗下的13家保理项目先后增资31.36亿元,占全市61%,东疆保理行业2020年净增资44.86亿元,占全市63%。目前,已集聚了以全国最大的内资保理企业(宏泰保理)、全国最大的外资保理企业(小米保理)、唯一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保理企业(盛业保理)为代表,以60家央国企、18家上市公司为骨干的一批覆盖面广、资质优的商业保理龙头企业在东疆扎根发展。(天津市人民政府


近日,我国首创的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资产交易所——亚洲应收账款交易所AREX(Asian Accounts Receivable Exchange)正式上线。据估算,2020年全球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规模约为94.9万亿元人民币,中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规模约为16.1万亿元人民币,中国跨境电商应收账款规模为1.12万亿元人民币。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前期组织五市金融局及有关部门对全区名称及业务范围中涉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的企业进行了排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无法取得联系、没有开展实际业务等其他经营异常情况。现将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企业名单予以公告。共涉及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等融资租赁公司27家,中天国能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商业保理公司7家。(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金融监管局近日公示的《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思路》显示,2020年深圳不断强化地方金融监管治理,大力推进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行业清理规范。商业保理企业2020年减少约2950家,压降比例达36%;同时,近800家融资租赁公司被纳入工商异常名录,“空壳企业”加快出清,“减量增效”取得阶段性成效。(新京报)

国新保理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5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有效期两年,可分期发行,为国内商业保理行业获批注册的首单超短期融资券。目前,国新保理直接融资工作已基本形成了资产支持证券、公司债、超短融等多元发展,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并行发展的融资格局。(国新资本)


天津市金融监管局按照相关要求同意远宏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亿元增加至30亿元。其中,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增加出资10亿元。调整后,公司股权结构为: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出资30亿元,出资占比100%。(天津金融监管局)

天津市金融监管局按照相关要求同意大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亿元增加至5亿元。其中,中国大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增加出资2.1亿元,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出资9000万元。


◆日前,深圳市公布第二批(51家)疑似空壳商业保理企业名录,本次名录所列企业不含疑似失联、失联企业,即未被列入疑似失联、失联商业保理企业名录;或虽被列入疑似失联、失联商业保理企业名录,但已公示移出的。(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近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沪分支机构排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本次排查清理的主要对象为本市及异地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本市各区辖区内注册、且处于存续状态的分公司。此次排查时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分支机构自查、行业管理部门核查同步开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去年6月8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AMC、融资担保公司、四板、典当行7类机构以及由地方各类交易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区域性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4类机构,属于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这部已经进入人大二审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有望于今年一季度正式颁布。(新京报)

◆日前,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拟以供应链应收账款债权进行3.225亿元资产管理的公告》称: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与深圳前海联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作供应链反向保理业务,公司下属项目公司的上游供应商将其持有的对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联塑保理,联塑保理基于公司的授信为公司下属项目公司的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服务。

◆厦门万鑫联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平安-蔷薇-建融供应链金融1-20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8]1477号)。万鑫联拟在上述无异议函额度内成立“平安-蔷薇-建融供应链金融4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该期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为9.00亿元人民币。

(来源:公众号“广州市商业保理行业协会”,3月5日消息)

由漳龙集团作为核心企业/加入债务人,平安证券作为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平安-漳龙供应链金融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于2021年3月8日成功发行设立。本专项计划发行规模为4.66亿元,发行利率为4.18%,为漳州市首单供应链ABS,并且创2021年以来AA+供应链ABS发行票面利率最低。以漳龙集团作为核心企业、并采用储架发行模式的供应链金融应付款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 ABS)项目于2020年9月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议通过,项目总规模30亿元,采取分期发行机制。漳龙集团于2021年1月中下旬启动发行准备工作,3月8日成功取得1期发行。本期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总额4.85亿元,共计20笔应收账款,对应的债权人为漳龙集团的16家供应商,集中在建筑业、农业和批发业等行业,多数供应商为漳州市本地小微企业。通过供应链金融ABS创新方式,以漳龙集团AA+的企业信用代替下游中小企业信用,实现供应链上下游资金融通。

◆近日,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的“中国银河-山西建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交所成功发行,项目规模15.74亿元,其中优先档15.27亿元,AAA评级,票面利率4.20%;次级档0.47亿元,无评级。资产服务机构为晋建国际商业保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计划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银河证券和五矿证券,评级机构为新世纪,律所为君合律所。

◆近日,西安城投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中信建投-平安-西安城投租赁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交所成功发行,项目储架60亿元,首期10.37亿元,其中优先A1档6.5亿元,AAA评级,票面利率3.4%;优先A2档3.3亿元,AAA评级,票面利率3.8%;次级档0.57亿元,无评级。本产品计划管理人为中信建投证券,推广机构为平安证券,托管机构为北京银行,监管机构为中国银行。


◆2021年3月9日,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发起机构的“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绿色定向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项目规模17.5亿元,其中优先档16.6亿元,占比94.86%,AAA评级,180天,发行利率2.99%;次级档0.9亿元,占比5.14%,无评级。本期产品牵头主承销商为上海银行,联席主承销商为南京银行和中国银行,发行载体为英大信托,法律顾问为国浩律所,审计机构为致同,评级机构为中诚信。这是全市场首单绿色“碳中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近日,印力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南方资本印力-印象3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发行,标的物业为西安龙首印象城和常熟印象城,产品规模15.79亿元,其中优先档15亿元,期限3+3+3+3+3+3年,AA+评级,票面利率4.6%;次级档0.79亿元,无评级。计划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为南方资本,销售机构为国信证券,信托机构为国通信托,评级机构为中诚信国际,法律顾问为方达律所,其他参与机构包括北京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和富邦华一银行等。


◆日前,由云南信托担任受托机构和发行载体管理机构的“君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2021年度凯盛1号第一期定向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信托”(以下简称“本期ABCP”)成功发行。自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研究推出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以来,本期ABCP是中建材集团落地的首单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本期ABCP的发行规模为5亿元,浦发银行为主承销商。基础资产为发起机构君信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持有的融资租赁债权。


◆近日,中国农业银行作为独家主承销商兼簿记管理人的“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凤雏大桥资产支持票据”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项目规模8.56亿元,其中优先档8.55亿元,期限9年,AAA评级,发行利率为4.5%;次级档0.01亿元,无评级。本期资产支持票据由中交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担任发起机构,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担任差额补足承诺人,安永担任会计顾问,光大信托担任受托机构。本期项目是市场首单有限合伙型降杠杆PPP项目资产支持票据,对建设交通强国,支持湖北发展有特殊意义。


◆2021年3月2日,成都建工作为原始权益人和资产服务机构的“中信证券-成都建工应收账款1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深交所成功发行,项目储架规模20亿元,首期产品4.43亿元,其中优先级4.2亿元,AAA评级,2.8年,票面利率4.57%;次级档0.23亿元,2.8年,无评级。本期项目差额补足机构为成都兴城集团,计划管理人为中信证券,托管行为中国银行,法律顾问为金杜律所,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会计师为大信会所。作为成都市属国企首次发行的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产品,既顺利打通了交易所直融通道,又实现了存量应收账款出表的目的,是一次创新融资尝试,为成都建工集团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多样化金融支撑,并体现了资本市场对集团战略转型升级和发展前景的高度认可。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3月9日发布了《福建省培优扶强工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通知。政策的发布旨在培优扶强龙头企业,引领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与此同时,也为符合要求的龙头企业设置了30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补贴。《行动计划》重点指出:要引导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融资,对我省中小企业经“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或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的,省级财政按我省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获得年化融资额不超过1%的比例,对供应链核心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福州市金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接受并配合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在福建省(市)有经营场所且登陆“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完整填报信息,现决定纳入监管名单并在全省范围公示。(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河北分公司响应集团云改数转号召,大力推广DICT业务,灵活运用供应链金融手段为产业链合作伙伴解决项目启动资金问题,在河北元氏县智慧城市项目及张家口市政项目建设的关键阶段,天翼保理【ICT项目融资服务】为产业链合作伙伴提供资金超千万元,助力电信云网融合业务发展及电信重点ICT项目迅速落地。

维信诺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公司拟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为“中信银行”)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以部分销售产品形成的应收账款为标的与中信银行开展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的保理业务,上述额度有效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3月30日,该额度在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三、精选文章

◆一文读懂供应链金融!!!

◆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合规性风控要点解析!


 


附件1:     

 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合规性风控要点解析!

作者:杜歆/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在面对如战略采购协议、年总量订单等未来应收账款基础合同时,如何通过风控实现保理业务的合规性成为了重中之重。本文将通过分析合理可期待性相对确定性的含义,引申相应风控建议。

一、合理可期待性相对确定性的分析

(一)合理可期待性目前法院对于未来债权大致分为两类,即: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和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

因此,我们可以将合理可期待性,总结为其基础法律关系已经形成。

虽然该基础法律关系尚未实际履行,但该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债权人对该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履行;而无基础法律关系的未来债权,本质上仅仅只是一种战略型应收账款,对债权人、债务人并无直接的约束力,此类应收账款不属于商业保理法律关系中适格的应收账款。

实践中,基于同一卖方连续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所形成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买卖双方基于交易习惯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等,民事主体对该种未来债权具有合理期待的,则此种期待即成为一种期待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判断保理关系中底层债权债务关系“合理可期待性”时,应当考虑:该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已经于底层债权债务合同中设立,并通过商业习惯或其他尽调方式是否能够判断出该债权于未来实现的“合理可期待性”,在此情况下,债权人虽未完成全部给付义务,但至少应当完成必要的准备工作,合同目的实现的前期必要条件已经基本实现;

(二)相对确定性未来应收账款的相对确定性,应当基于该应收账款是否已经具备了相应的财产价值

实践中,因未来债权不同于现实应收账款债权,需根据基础交易合同的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债权性质等债之要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相对确定性。

如该种未来债权在债之要素上具有相对确定性,则对该种未来债权的期待亦成为合理,民事主体即可因此而生相应期待利益。具体可通过如下两个角度:

1、在上述具备“合理可期待性”的基础上,该应收账款已形成了必要的履行要件,即是否具备“确定的交易对手、交易标的、债权性质”等确定的债权因素;

2、从保理还款来源和应收账款的关系来看,保理融资款的还款来源需对应确定的应收账款(账期对应)。

二、对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风控建议商业保理企业在以“未来应收账款”为底层债权叙作保理法律关系时,需对底层应收账款合同中以下几个要素进行判定:

(一)债权人、债务人是否已经订立了确定并合法的《买卖合同》或《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否具备完整的债之要素。在债之要素方面,底层应收账款合同应当匹配相应的具体订单数据,单纯的战略采购协议、或不具备强制效力的采购意向合同,并不属于具备完整债之要素的底层应收账款合同。

但在通常情况下,供应商在签署相应的采购框架合同时,其虽具备足够的生产力,但资金流紧张,无法完成履行采购合同的前期必要准备工作。商业保理企业在以此类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后,则应当建立完备的事后风控措施,并对供应商库存、融资资金用途等作必要的关注。

1、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保理融资后,对融资资金用途作必要把控,如关注此类融资资金是否专项用于该等应收账款债权对应的对待给付之履行;

2、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对此类战略采购合同项下未来发生的采购订单、送货单、收货单等做进一步收集,以确保应收账款债权真实发生;

3、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对单笔订单所对应的应收账款支付行为及时间做必要关注,在一般的采购行为中亦不会出现以年作为应收账款支付账期的情况,如以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的年度最晚应收账款结算时间作为底层债权到期日,则并不符合单笔应收账款的事实账期,存在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风险;

(二)底层未来应收账款在设立时,是否具备该等债权履约的可期待性,包括债务人履行能力、债权人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能力

1、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关注供应商履约能力,如供应商历史供货记录,尤其是与债务人间的历史交易记录、库存现货总量、库存生产原料总量,必要时应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做谨慎分析,对于总资产明显低于债权总额的,应当认定为供应商对应收账款对应的对待给付不具备履约的可期待性;

2、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同时关注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及方式,如债务人总资产、流动资产总额等资金能力数据,在无书面材料明确单笔应收账款支付时间的情况下,应基于债务人的历史采购与支付记录,对债务人单笔支付账期做合理评估;

对于总资产明显低于债权总额、或根据历史交易记录无法判定债务人单笔支付时间、甚至债务人已经出现大量需承担不利后果的诉讼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则不能认定债务人对底层应收账款的支付具备可期待性。

(三)放款后,商业保理企业仍应关注保理融资还款来源是否为上述具备合理可期待性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回款,如应收账款账期为供应商单方面承诺、或由商业保理企业凭空推断而出的,并不能当然得出保理还款对应应收账款回款的结论,即账期不匹配。

在商业交易中,不乏处于强势地位的债务人并不直接明示应收账款到期日,此等情况下,不少商业保理企业则直接选择自行确定保理融资期限,到期后直接向债权人主张还款请求权,此种模式存在被认定为因事实账期无法对应保理融资期限,致其性质被认定为“名为保理、实为借贷”的风险。

实际上,商业保理企业可选择降低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单笔融资额度,即以供应商在一定期间内的历史供货量为依据,合理评估供应商在处置底层应收账款对应的给付义务时,在一定期间内会发生的应收账款数额,并以该金额作为保理融资金额的参考标准;在对应金额的底层应收账款已履约完毕时,可选择以新产生的债权置换保理融资对应的原债权,以实现保理融资期限的存续。

即,以“未来应收账款”+“池保理”的方式,把控单笔融资额度,延长保理融资期限,降低事后风控成本。